富宁县规范商品林木采伐管理
发布来源:四川仲达园林绿化工程 发布时间:2014-12-25
近年来,随着林业生态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富宁县现行的森林采伐管理出现了一些与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为推进森林采伐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该县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措施,从严规范林木采伐管理。 一是认真做好伐前作业设计,落实采伐作业设计成果责任。林木采伐前必须按有关林业技术规程进行伐前调查设计。伐前调查设计以年森林采伐限额、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为依据。采伐作业设计是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基础材料,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必须严格按森林资源三类调查技术规程及标准,切实提高伐前调查设计的质量和精度,并对采伐作业设计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相应的技术和法律责任。 二是加大伐中跟踪监督检查力度。对已审批的林木采伐,各乡镇林业站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正在施工的采伐区进行跟踪监督检查,从源头上杜绝超限额采伐、异地采伐等滥伐、盗伐林木的违法行为。同时,县森林公安局、林政稽查大队、木材检查站对进入流通环节的木材进行查堵,对非法木材严格依法处理。 三是严格伐后验收制度。林木采伐完成后3日内,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必须及时向当地乡(镇)林业站报请采伐作业质量验收。林木出材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伐区由各乡(镇)林业站自行组织验收;出材量在50立方米(含50立方米)以上的伐区,经乡(镇)林业站组织人员初验后,由乡(镇)林业站报请县林业局组织林政股、林科站、森林公安局进行验收。凡作业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木材产量在设计允许误差范围内、没有越界采伐现象、各项作业质量合格的伐区,由现场验收人员在《伐区作业检查验收单》上签写验收合格意见;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后再组织验收;有违法行为的,从严依法查处。《伐区作业检查验收单》作为发放《木材运输许可证》的重要依据之一,无验收单的伐区不予受理木材运输许可手续,各乡(镇)林业站也不得填发《县内木材调运卡》。国营金坝林场和国营花果山林场的伐区由县局组织检查验收。 四是责任追究。林业执法人员、调查设计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基层服务的思想,严禁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禁止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富宁县林业局陈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