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保持林改政策连续性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发布来源:四川仲达园林绿化工程 发布时间:2014-12-25
云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注重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一是自留山稳定不变。继续实行“生不增、死不减”、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若多数群众有要求,允许按当时政策予以区分。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的,大多数群众要求划定自留山且集体山林条件允许的,可按当时政策补划自留山。被集体收回的自留山上种植的林木,要落实“谁造谁有”政策。林木采伐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原主。二是分包到户的责任山稳定不变。承包限期顺延50—70年,山上林木归责任山业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责任山应适当收取林地使用费。面积、四至界线不清楚的,在明晰确认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被集体收归统一经营而群众要求以责任山形式承包经营的,应当予以恢复。三是改进集体统一经营模式。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对集体林地可以实行“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经营模式,但要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财务单独核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实行有偿转让经营,将现有山林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租赁、拍卖等方式,优先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联户承包,或其它社会经营主体承包,转让收益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及用于公益事业。四是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没有违背法律政策但在转让程序等方面不够规范、大多数村民对某些条款有意见的合同,应在原则上维护原合同,并在当地政府和林业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有争议的条款进行协商解决、补充完善。对明显不合理,严重侵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经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陈绍光)